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27号 1999-0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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