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50号 2002-02-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外税部门上半年征管工作的重点。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作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如果与新颁布的《征管法》有冲突,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继续推行企业电子申报,今年我省电子申报面仍然要求达到100%。要充分利用新报表和申报软件的有利条件,建立电子化征管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辅助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做好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对内、对外培训和辅导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申报表和申报软件的培训及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意识。对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取得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多提折旧、交际应酬费超标、未经批准擅自列支财产、坏账损失、原材料成本结转不准确、多列利息支出、预提费用年终余额未作调整、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未按规定期限摊销等历年普遍存在的老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辅导,释疑解惑,促其整改。另一方面要根据外税部门新手多的特点。在做好企业培训的同时,特别要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的培训,确保高质量地完成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五、要与审核评税工作有机地结合,将审核评税工作融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开展评税工作。初审评税中,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表各项目是否完整正确、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错误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或重报。在初审评税基础上,各地要利用新软件提供的平台,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敏感行业、长期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或减半税期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有所侧重进行深层次的审核。对审核评税中发现有偷税和避税疑点的企业应移送审计和反避税部门进一步处理,在征管工作中逐步建立从汇算清缴到审核评税再到审计、反避税的全方位税收管理模式。今年审核评税要作为我省汇算清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地应完成至少2-3个评税典型案例,并装订成册,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六、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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