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92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4〕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管理活动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的管理活动经费,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允许按预留年限分期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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