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13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7
摘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省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做好未完工产品销售预征所得税和毛利率(预缴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38号        2009-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工作,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落实好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减免税延续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省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做好未完工产品销售预征所得税和毛利率(预缴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核定征收办法及省局《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9〕4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工作。

  4、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落实好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63号)明确的所得税减免依据、审核内容、备案流程及减免原因代码等。

  5、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后续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7、认真贯彻落实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增强保民生、保稳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

  根据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所有项目纳入省局项目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监管,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充分发挥信息化保障作用

  充分应用总局开发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系统,开展对跨省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将在我省的总机构、分摊给外省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的情况,通过汇总纳税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总局,同时也要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分摊的应预缴税款情况,对应预缴而未预缴的,要查明原因,加强对我省境内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1、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要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掌握新增企业情况,以及按政策规定应分别由国税和地税征管的户数,防止税源流失。各地每半年要对新增企业户数进行统计,并于7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2、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操作指南,重点是房地产、建安和餐饮三个行业指南,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对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当年预缴税款额不得少于上年入库税款额(预缴数+汇算清缴数)的70%。

  4、加强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进一步规范汇算清缴工作;强化利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汇算,对企业汇算清缴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录入工作严加管理,提高信息系统中汇算数据的及时、准确;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上报省局,以便省局进一步掌握情况,改进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6、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对重点行业要设定预警指标,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纳税调整增加数,计算出房开企业预售收入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作为预警值,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进行比较,对低于预警值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评估程序约谈或检查;根据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所属期为1至12月累计计算的“应税营业额”,作为预警值,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对于低于预警值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要按照纳税评估程序约谈或检查。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检查的重点,着力推进,查深查透。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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