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口码头占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一[1995]88号 1995-5-22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码头与露天堆货场等用地难以区分,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调查,现明确如下: 一、对伸入水中的码头,应从伸入水中部分开始算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岸边码头(顺岸码头)可按码头吊车臂伸展最大长度计算,对吊车臂伸展长度内的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以外部分,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港口内的铁路专用线占地,不论产权归属均应从进入港区开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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