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凌钢集团征用原钢管总厂508机组土地如何确定征收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40号 1999-06-07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凌钢集团征用原钢管总厂508机组土地如何确定征收契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葫地税农〔1999〕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钢集团征用原锦西钢管总厂的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使用权出售),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征收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征收机关可以将省土地局评估地价11,283,086元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二、原锦西钢管总厂508机组31,517平方米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原锦西钢管总厂应补交契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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