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25号 2004-04-30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手续,现就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外贸企业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经贸部门《加工贸易批准证》后,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相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同意并在《加工贸易批准证》上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后,退还企业两份,留存一份。 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企业,如发生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变更事宜,应持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向原办理审核签章的税务分局提出变更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申请,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审批。 三、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税务分局应对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等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装订成册,以备查核。 四、在退(免)税审核时,税务分局应按照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等资料,加强对进料加工手册的审核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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