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6号 2008-2-1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二、为了便于统计,地税部门在产生税收会统报表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并统计在教育费附加收入内。 三、代征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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