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207号 1998-05-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国税发[1996]558号通知精神及各分局的实际情况执行。所需《( )年度C类纳税人的认定审批表》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各分局须于1998年9月15日前将《广东国税定额调整工作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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