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40号 1998-08-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8年8月份开始,各征收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和宝安、龙岗区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各稽查分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对于纳税人申请跨年度延期纳税或者就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再次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市局局长批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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