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车辆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281号 2001-5-2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强化和规范系统内车辆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充分发挥现有车辆效能,避免车辆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国税计[2000]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系统车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配备。系统内各单位车辆的配备,原则上控制在各单位2000年年终决算统计上报车辆数量之内,有车辆报废,方可申购。机构改革后的车辆配备,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统一调配使用。 二、车辆购置。系统内的车辆购置,要坚持购置国产汽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严格标准,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逐级报省局,实行“政府采购”,统一购置,严禁先购车后审批。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车辆,审报时,要注明资金来源,现有车辆情况,不得贷款、借款购置车辆。地方政府奖励的购车资金,申报购车时,附相关资料。 三、车辆购置标准。各级国税部门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在25万元(含)以内的轿车。系统内科级编制的基层征收分局业务用车,配备发动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轿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票证等专用车辆,根据业务要求标准配备,要专车专用。 四、车辆增、减或变更(卖)。系统内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车辆的增、减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填制《国税系统固定资产调拨(报损)单》,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审批,并以批复作为核增、核减固定资产的依据。 五、车辆报废。系统内各单位按审批权限申报车辆报废时,应附公安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并注明车辆厂牌名称、购置日期、行驶里程。因安全事故造成的车辆报废需附公安部门提出的“残值”处理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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