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皖地税[2001]218号 2001-09-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3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后)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的规定,自其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 附件:安徽省第一批列入全国试点的担保机构名单(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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