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2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应并入工程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13号        1999-07-12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滁地税[1999]101号)悉。关于企业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应并入工程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房产开发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工程单独发包给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承建,则该工业企业属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收入全额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