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13号 1999-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滁地税[1999]101号)悉。关于企业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应并入工程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房产开发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工程单独发包给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承建,则该工业企业属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收入全额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