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36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30
摘要: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范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199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1998]368号        1998-11-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内容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毫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范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199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有一位局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汇算清缴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做好199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从今年起,对所有查帐征收的企业,一律实行自核自缴。各地要将汇算清缴的重点,转移到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申报服务上来。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

  三、企业汇缴申报期结束后,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税源大户;申报税款比往年明显减少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和连年亏损的企业等。各地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置。

  第七条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期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地方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应在每年5月25目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软盘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 (二)税源分析。包括企业户数(总户数、盈利及亏损户数)、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欠缴所得税、减免所得税、税负等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 (四)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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