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行代征代缴营业性道路运输收入税款的联合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4号 1996-12-13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道路运输车辆在平等税负的条件下公平竞争,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现就加强对社会营业性运输车辆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能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运输营业收入、经营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车籍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列出车主名称、营运车辆类型和客位或吨位的数量,委托当地交通部门在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或公路养路费的同时,代征代缴各项税款。代征税款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车船使用税。 二、所委托的营运车辆在一个年度或半年内,按客位、吨位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行文通知受委托代征的交通部门。 三、县(市)地方税务局对受委托代征的单位,要按规定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四、代征代缴营业性运输车辆各项税款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需要,各地交通和税务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加强资料信息互通,避免漏管漏征,共同将代征代缴工作做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1996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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