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31号 1999-07-2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都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登记。对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罚。 二、非企业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各项应税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非企业单位要在1999年9月10日前对本单位1998年度和1999年上半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未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款的,要在9月2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并缴纳,并将自查结果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 四、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非企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对查出应扣未扣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屡查屡犯或态度恶劣的单位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五、非企业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政治高度出发,认真、积极地支持与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搞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不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缴税款,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六、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希望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主动带头申报纳税,做依法纳税的模范,并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办税员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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