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8]5号 1998-01-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8年1月13日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操作,有效地支持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返还的总体原则 (一)凡属国家、省或市政府有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政府已安排财政资金或已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的行业或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税收返还。需扶持的项目,有关资金在已设立的专项发展基金中解决。 (三)个别单位和企业,如市属接待单位、环卫部门为保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出现资金缺口,需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可考虑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规模及实纳税额实行税收返还。 (四)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先征后返”申请,如特殊情况确需考虑“先征后返”的企业或项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先征后返”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特殊情况可扩大到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除此以外其它税种一律不予返还。 (六)税收返还按照《深圳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府〔1997〕205号)文件规定,分级负担。 二、税收返还的资金安排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年可支配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税收返还支出规模。 (二)实际办理税收返还中,超出预算指标的部分,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办理返还。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新的“先征后返”申请,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年中、年末各一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经批准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项目,所需资金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办理返还。 (四)“先征后返”实行当年结算,下一年度返还。 三、税收返还的操作程序 (一)享受国家,省和市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税收返还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和纳税入库凭证原件(企业集团包括合并会计报表的下属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年度预算指标中办理税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的滞纳金和罚款均不在税收返还范围。 (二)税收返还集中在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市属全资企业返还的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市属控股企业返还的税款转作国有股的配股准备金。 (三)财政部门办理税收返还时,同时下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的文件,并抄送市国资办。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返还资金后,必须按规定作帐务处理,按指定用途使用并接受财税部门监管。 (四)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和标准(包括税收返还比例、额度、期限),不得超预算安排税收返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市领导,对年度预算平衡可能造成较大的影响的问题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