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60号 2007-4-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有效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大了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在突出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既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更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发生《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需报市局备案,并经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方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待市局明确意见后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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