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征[1998]34号 1998-12-2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所用票据,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全市范围内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从事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单位,收取学员的费用时应出具本专用发票。本专用发票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单位与付款人之间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它用。 二、专用发票启用后,在此之前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使用的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其它种类的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缴销。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6毫米×94毫米=48开,其发票字轨为:“(××)地碳教育四字”。该发票共分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单位留存贴学籍表上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绿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中第二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均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本专用发票对外最终销售价格为每本12.50元人民币。 六、为加强管理,凡市教委及其所属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市教委统一负责到地税二分局领购后,按规定逐级发放。并按月向专用发票发放税务机关报告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及使用情况。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各教育机构直接到所在地主管地地税机关领购。 附: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票样(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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