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票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99号 2004-10-2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开票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按照不漏征、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现就代开票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2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新办货物运输企业实行代开票管理的纳税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原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上述企业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登记手续办妥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注销企业情况编造清册移交同级地税机关,防止漏管漏征。 (三)以后发生的新办货物运输企业实行代开票管理的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请各级国地税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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