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卷式发票价格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1999]120号 1999-02-2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及参考外省市的出租汽车发票的价格,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本式)售价定为3.5元,出租汽车(卷式)发票的售价定为6元,各中间环节不得加价。请予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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