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8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税款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16号              2006-02-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四条实施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税款的管理。

  二、根据2005年全省代征情况,全省共有代征单位2879户,代征税款34.3亿元。随着代征单位的不断增多,代征税款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地要对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代征单位的确定和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和管理作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结报的“双限”管理,确保代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

  三、要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代征手续费支付必须有正式凭证。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在领取手续费时,应填具“代征报酬领据”,经经办人员核对,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一律通过转帐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手续费支付,也可由征收机关按单位代扣代缴入库税款提出扣缴手续费支付清单,报市或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再由计财部门根据经核批的支付清单,统一按单位转帐支付给扣缴单位。

  四、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对代征税款数额较大的单位,应适当降低支付比例,具体的支付比例由各地在规定的支付比例内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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