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公共信息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88号 2001-08-2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来函反映,该局所属的省质量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情报所)开发全省企事业公共信息网。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录入加入公共信息网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并通过网络将数据汇总到省情报所服务器上,省情报所统一制作IC卡,写入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以及数据证书。此卡主要用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费由省情报所向加入公共信息网的企事业单位收取,省情报所再将技术服务费部分以上级补助形式返还给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及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省情报所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全额,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从省情报所分得上级补助的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省情报所向加入公共信息网的企事业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所需使用的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制,并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情报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统一领购。 省情报所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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