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5
摘要: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2009-6-25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本级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申报纳税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业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实行预警指标管理,其指标值为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以下简称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工程收入)×100%

  四、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税负率为0.5%。

  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企业,按季依预警值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正确核算工程收入、成本、税金、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以不低于按预警值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按实际计算应缴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1、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0.5%

  2、总公司在省外设立分公司或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公司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等资料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3、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4、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终汇算清缴。经清缴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偷税嫌疑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对税负率虽高于预警值的,但明显低于上一年度的纳税人,将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五、列入纳税评估的企业,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或虽税负率高于预警值,但税负率在2个连续年度内趋于不正常下降,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建筑业税收征管,切实落实建筑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办法,堵塞税收漏洞。全面做好对企业的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辅导,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秩序。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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