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 (二)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但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以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超过两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年销售收入(以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不超过两亿元的其他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其他类型企业:外贸企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分别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服务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分别按采购金额的50%、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建安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分别按采购金额的70%、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他企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分别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不分企业类型,均按“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核定比例适用范围 核定征收比例适用于牡丹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牡地税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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