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8]156号 2008-12-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4]106号)停止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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