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6-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经研究,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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