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市监规[2019]6号 2019-8-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市监规[2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依法改革、积极稳妥、便民高效、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四)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五)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 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依职权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声明作废。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委托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经责令改正后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公告。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或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 (三)决定。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四)送达。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归档。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有关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第十三条 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继续经营要求的,由经营者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十四条 被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 第十五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 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存活数据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登记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主体增量显著,带动了就业创业,推动了经济发展,改革成效显著。但由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与诚信意识淡薄等客观原因,在主体数量剧增的同时,“僵尸户”、“空挂户”日益增多,不仅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还使市场主体户数信息失真,影响了政府决策。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在市场主体退出领域进行改革;原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鼓励先行先试。我区于2017年3月份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区共有42521户企业申请了简易注销公告,其中有35514户企业完成了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开展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认可。 相比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登记材料简便、税负较轻、经营者素质差异大以及承担无限责任等原因,经营者办照的随意性更大,注销的积极性更低,所以“基数大、空户多、一人多照”的现象相比企业更为严峻。在个体工商户领域引入相适配的简易注销制度,不仅是厘清存量市场主体信息的需要,还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贯彻《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12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号),我局在南宁市和贵港市开展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我局继续扩大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在凭祥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为在全区范围实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我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制订遵循的原则 《规定》秉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在起草过程中严格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突出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本质区别,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便捷高效。相比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相对简单,程序简便,故针对实践中注销难的营业执照遗失的情形,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及申请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及经营者申请注销的积极性。二是区分对待。自然人在法理上有“天赋人权”的属性,故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登记仅系营业资格的登记,并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否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由于现实中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强、从业人员复杂、分布广泛,故《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两类,后者通过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资格,旨在解决现有对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名处理的法律规定及行政监管手段缺失问题,有效破解实践中个体“僵尸户”、“空挂户”难注销的问题。三是控制风险。鉴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及经营者切身利益,故《规定》充分考虑保护个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适用“依职权注销”的情形予以严格规范,并明确了事后异议救济的途径。 (二)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说明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主体、内容、程序、提交材料等问题进行规定。现说明如下: 1.第一条为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目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依据是个体工商户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的文件。 2.第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的基本原则。 3.第三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五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4.第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定义。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经营者主动注销适用依申请简易注销,由登记机关对不经营、不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注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而提出的一种创新注销形式,是由登记机关主导执行的一种注销,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5.第五条规定简易注销的实施机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方便辖区个体经营者办理登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因此简易注销的实施机关规定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委托的派出机构。 6.第六至九条明确了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材料、审查方式。第六条,特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申请人可通过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完成注销登记。第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实行“审核合一”制度,从而充分简化了注销登记程序、缩减注销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7.第十条,规定了依职权注销的适用情形。对规定情形办理简易注销程序的制定,重点参照了福建省、重庆市及我区试点市等地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该有关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适用情形包括: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营者主体不存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已不具备个体工商经营,由登记机关予以强制注销;2.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经责令改正后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3.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4.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标注为异常经营状态连续满二年,二是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符合“空挂户”或“僵尸户”的具体特征,实施主动注销有利于厘清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户数。5.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其他原因确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是针对能联系到但明确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不愿自行办理注销的情况,实施主动注销有利于厘清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户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8.第十一条规定了依职权注销办理程序。按照调查核实、公告、决定、送达、归档5个程序进行办理。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应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发布拟注销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结合实际考虑公示期限为30天,对公告期无异议、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9.第十二条规定,针对个体工商户数量大的情况,为简化办事程序,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10.第十三至十四条对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经营(主体)资格的进行相关规定。经营者依申请可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特别指出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个体户名称和经营场所可能存在无法使用的问题。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资格,但是由于在依职权注销过程中,仅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可能存在与已登记个体户重复的情形,不得不进行更换。因此,为避免争议,规定明确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新的字号。 11.第十五条规定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2.第十六条规定,为做好个体工商户数据统计,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存活数据进行统计。 13.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日期和授权性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关于依职权注销的特别说明 依职权注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核心内容,依职权注销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不经营不注销的问题,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数据质量,节省个体工商户注销成本,释放市场主体登记资源。 1、制定的相关依据: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并明确由工商总局负责实施。 2015年4月1日《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永川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2016年9月26日《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2018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8号)提出在全区范围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 2、可借鉴的经验 《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中,总局向全国推广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永川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的工作经验做法,推行了试点地区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和做法。 目前,全国范围内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已在全省实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同时,我区于2017年3月起,先后在南宁、贵港、崇左市开展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各省市及我区试点市均已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明确了依职权注销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我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均可借鉴上述经验做法,开展依职权注销登记。 3、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方向 201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并送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在《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中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且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者经营场所不存在,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对拟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满后,经营者或相关人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由有关行政机关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等规定,明确了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内容。 综上,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 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相关精神,我区可对标先进省市,结合我区试点经验,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形成我区依职权注销条件、程序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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