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局出台《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函[2008]520号),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列条件的企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必须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同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此外,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安徽地税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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