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刑终875号 田某林、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3
摘要: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上诉人田某林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湘01刑终875号

  发文日期:2021-03-2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1刑终875号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林,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居住地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默岚,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胜男,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出纳,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李某、田某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其间,本院通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林、李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5日,被告人田某林成立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腾公司),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路××市场××栋××号,被告人田某林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出纳,昊腾公司于2014年6月被注销。

  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田某林与杭州铭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同公司)业务员龚培莲共同商议由昊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铭同公司认证抵扣,约定昊腾公司按票面金额的3%收取开票费。被告人田某林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昊腾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铭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价税合计11337858.15元(单位人民币,以下同),税额合计1647381.10元,铭同公司以公对公的形式把需要开票金额11337858.15元转账至昊腾公司的公司账户,被告人李某明知两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在扣除3%的开票费后把余下金额转至自己私人农业银行账户,再转至龚培莲的私人农业银行账户以及龚培莲指定的其他人账户上,然后再通过龚培莲以及余翠艳的私人账户转至铭同公司账户完成资金回流。事后,铭同公司将虚开的该1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由受票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昊腾公司赚取开票费人民币30余万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田某林、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9日扣押昊腾公司违法所得30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杭州铭同物资有限公司开票明细、107份发票复印件、发货单、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税务机关出具认证抵扣表等书证,证人聂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林、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林作为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田某林系涉案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系公司出纳,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帮助,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林、李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林、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田某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田某林上诉称:1.自己是帮助、配合龚培莲,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犯。2.退回了30万违法所得,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本案是单位犯罪。2.参照同类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昊腾公司已注销,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田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3.田某林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参考同类判决,对田某林可以适当从轻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田某林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6458.8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黑石铺税务所完税证明。

  本院认为,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上诉人田某林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上诉人田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田某林、原审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田某林、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针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检察院意见,本院认为,1.田某林与龚培莲商议后,昊腾公司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由于昊腾公司已注销而未被追诉。田某林系主管昊腾公司人员,起决策作用,系主犯。对上诉人、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及田某林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2.田某林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减少国家财税损失,有悔罪表现;田某林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田某林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可以对田某林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判决及没收违法所得部分;以及对田某林的定罪部分判决;

  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对田某林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田某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 璠

审判员 邹啸弘

审判员 李雨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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