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函[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7]136号 1997-8-6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 15%。”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建造加油站的投资,均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共适用税率为1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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