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03
摘要:本版《辅导手册》相关内容基于网站公开信息整理,部分法律法规可能已修订或正在更新,我们将在后续适时予以更新。由于编写时间较紧,相关内容难免存在错误和疏漏,在执行中请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发挥执业监督作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警示和指引,中注协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和准则规则的最新变化,组织有关行业专家修订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在证券类业务的承接、执行、出具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辅导手册》还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以便全面理解,对照查阅。

  《辅导手册》已在中注协官网公开,供广大会员参考使用。

  税 屋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一生命线,是事务所生存发展和树立市场信誉的基础。随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日渐增多,广大从业人员更需要始终把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风险摆在最突出、最紧要的位置。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明确提出要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为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强化质量管理责任。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聚焦审计质量提升,针对财务审计秩序、行业管理、执业环境和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系统思维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为未来一个时期逐步完善行业治理、优化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制,不再实行许可制度。截至2023年11月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已达115家,与2022年底相比,新增12家,较2019年底的40家增长2.8倍。近年来,个别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也对拟进入证券市场的事务所敲响警钟。

  新形势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警示和指引势在必行。为帮助新备案或拟进入证券服务业务市场的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型事务所了解其在内部管理和承接相关证券业务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以前两版的框架内容为基础,基于准则的修订变化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对本书进行了修订,新编了2023年版《辅导手册》,并同步更新了重要法规制度清单。

  编写过程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本书的修订工作,在此特表示感谢!希望本书的再版能够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及时掌握最新准则规则、审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提供帮助和参考。

  本版《辅导手册》相关内容基于网站公开信息整理,部分法律法规可能已修订或正在更新,我们将在后续适时予以更新。由于编写时间较紧,相关内容难免存在错误和疏漏,在执行中请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1月

  第一部 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 分监管框架

  一、行政监管

  (一)监管体系

  (二)行政处罚情况

  二、自律监管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转公司

  (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备案要求

  二、勤勉尽责及相关声明要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相关规定

  三、监管安排

  (一)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二)再融资相关规定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发行债券

  (五)新三板挂牌

  四、出具报告及函件要求

  (一)沪深交易所

  (二)北交所

  (三)全国股转系统

  五、其他要求

  (一)配合监管要求

  (二)文件保管要求

  (三)保密要求

  (四)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殊规定

  一、股票发行(IPO、再融资)、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

  (一)审计期间

  (二)审计方法的特殊规定

  (三)IPO报告的特殊要求

  (四)IPO实地核查的特殊要求

  二、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年报审计

  (一)出具报告时间节点

  (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部分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2021〕第182号)

  二、特殊规定

  (一)组织形式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别要求

  (三)轮换有关要求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介绍

  一、行政处罚类

  (一)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二)行政处罚重要案例介绍

  案例一A会计师事务所KM有限公司项目

  二、民事赔偿类

  (一)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规定

  (二)民事赔偿重要案例介绍

  案例二B会计师事务所JY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三、刑事处罚类

  (一)相关刑事责任规定

  (二)刑事处罚重要案例介绍

  案例三C会计师事务所ZA有限公司项目

  案例四D会计师事务所A有限公司项目

  第七部分 重要法规制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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