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人社发[2022]2号 2022-2-28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维护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将《长沙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为完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分为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性浮动(以下简称整体性浮动)和工伤保险费率差异性浮动(以下简称差异性浮动)。整体性浮动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即为差异性浮动,指在国家规定的本省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全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在浮动年度当年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上进行。 第四条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00%、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费率浮动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上浮后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0%,下调后最低不低于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参保登记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行业类别或主要经营生产范围确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参保登记管理部门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企业进行标记。单位行业类别或主要经营生产范围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请同步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单位不申请的,参保登记部门可依职权予以调整。 第六条 对实行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或主要经营生产范围确定其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分别实行浮动费率。 第七条 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一)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评价。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同期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同期缴费金额×100%。 (二)工伤发生率采用单位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同期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同期单位平均缴费人数×100%。 (三)职业病危害程度因素,按单位组织和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情况进行评价。 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单位每年度应至少组织1次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作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评价依据。 第八条 单位缴费费率浮动采取周期浮动和即时浮动两种方式。 周期浮动设置评价期,以3个连续年度为评价期,在评价期内对相关评价因素进行统计评价。单位首次参保当年计算为一个年度。单位在评价期内出现需要浮动的情况,单位缴费费率浮动从评价周期截止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执行至当年12月31日。 即时浮动不设评价期,出现需要浮动的情况后,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按照具体规定进行,浮动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 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周期浮动: (一)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上浮一档费率; (二)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且没有每年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上浮两档费率; (三)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下调一档费率; (四)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并且每年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下调两档费率; (五)上年度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上浮一档费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周期浮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是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评价期的次年度内全部新参保项目进行浮动;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档次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进行上下浮动; (二)连续两年度均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一档; (三)连续三年度均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两档; (四)连续两年度均发生工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五)连续三年度均发生工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上浮两档; (六)上年度缺席人社部门组织的工伤预防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不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七)在我市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1.建设项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2.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 3.办理工伤保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5.没有落实“一会三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进行即时浮动,单位缴费费率采用惩罚性调整,直接上浮两档: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级至四级伤残3人以上的,在工伤认定次月进行浮动; (二)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已造成工亡或者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事后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确定的基准费率次月进行浮动; (三)单位有参与工伤保险诈骗行为,造成基金损失无法追回,在确定损失数额次月进行浮动; (四)对省、市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伤事故,在工伤认定次月进行浮动。 第十二条 由应急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没有落实“一会三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单位,及时将企业名单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凡不落实“一会三卡”制度,不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参保单位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由认定部门对该单位做标识,作为费率即时浮动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部门确定的单位,在工伤认定后的次月上浮一档费率。 第十三条 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单位缴费费率不得下调: (一)发生因工死亡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备案的; (六)拒不配合进行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处理工伤职工信访纠纷的; (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 第十四条 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原则和评价情况建立数据模型,由信息系统自动实施。在信息系统未完善前,单位缴费费率下调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审核表》,单位缴费费率上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对单位缴费费率进行浮动的应当进行公示,并通过系统自动推送到征缴部门完成。其中对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上浮的,还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单位评价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本次浮动费率档次等情况。 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调整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如导致单位多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阶段性减免或者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不再进行下调。如参保单位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单位缴费费率以减免或者降低后的基准费率进行上浮。 第十七条 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实行全省统一的基准费率。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和上浮条件的,应上浮其单位缴费费率。触发浮动条款的多个档次的,取最高档次的条款。一个年度内只进行一次单位缴费费率调整或者浮动(即时浮动除外),周期浮动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进行1次。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税 屋附件:长沙市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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