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员工办的意外保险,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没入“管理费用”,在07年所得税汇算时是不是不用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法规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法规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贵公司给员工办的意外保险,无论是在“应付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属于是按国家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上所列的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不用做纳税调整的,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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