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整理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09-07-16
摘要:  综观2009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营业税相关的政策法规,政策总共也不超过20个。这些营业税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中心展开的:一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二是围绕我国今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展开的。   一...

  3.调整了建筑业、租赁业、自建行为等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和细则将建筑业或者租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过去的根据财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跨度时期长、不易征收管理的问题。同时规定,对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将旧条款“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调整为“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也就是说如果销售不动产发生预收款行为的,则其自建行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变化点七:纳税地点的表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旧条例第十二条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新条例第十四条调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变化点八:纳税申报期限延长。与旧条例相比,纳税申报期限由月后10日内延长至月后(或者季后)15日内。

  二、围绕“保增长、促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提出了“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而我们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政策也是围绕这个中心展开的。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个政策将时间从5年又调整为2年,同时对于普通住房不足2年由全额征税改为差额征税,鼓励了居民对普通住房的消费,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促进海峡两岸直航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这一政策对于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往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发展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三)促进社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就业问题一直是事关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在2008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将原先的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一年到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优惠政策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对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具体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办理办法该文件都有详细规定,大家可以参考。

  (五)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其中涉及营业税的规定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六)促进有限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对该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航空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这对陷于亏损泥潭的中国航空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八)促进服务业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今年我国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外贸出口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服务业外包的迅猛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目前,对于我国服务业外包产业的发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对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扶持邮政企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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