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404号 2009-07-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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