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16号 1999-03-02 为了解决各地95年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积压问题,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7]39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改版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通知,根据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各地对改版工作的落实很不平衡。为了加速库存专用发票的周转,推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促进专用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在保证正常储量(可用到1999年底)的情况下,对超储部分必须在99年4月30日前全部改版完毕,改版专用发票的方法和程序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局决定把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列入99年专用发票考核评比内容之一,各地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专用发票改版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于9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市改版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 三、已改版的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是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均不得以改版票为由拒绝接受,对无故拒绝接受改版票的基层国税机关,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已改版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调节各版面专用发票的发售顺序,原则上改版票优先发售。 五、省局将于5月份对各地的改版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改版工作领导组织不力,造成国家资财浪费的,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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