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199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6
摘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政[1998]6号        1998-03-16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研究,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企业达到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从认定年度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执行,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扶持我省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三)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对企业研制成功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25%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安置下岗职工。

  (一)为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从1998年起,对劳服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实体,凡通过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推荐,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其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免税比例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所得税额1.66%两年的优惠。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

  三、扶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省计委、经贸委确定的我省“5+2”产业的重点企业,经省计委、经贸委、地税局共同确认,其生产经营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四、调整行业计税工资标准,照顾特殊行业。

  在不突破国家规定平均计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五、支持两岸直航试点,推进闽台经济合作。

  对从事闽台直航的海运企业,其对台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自营运之日起,三年内应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对台直航的船舶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

  六、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用好用活各项资金。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将银行借来资金转贷给所属单位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暂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扣除支付银行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其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或类似性质机构)为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不论资金于银行借入,还是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存入或自有资金,凡在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间使用的,其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个案审批,对其缴纳伯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七、支持开发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对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按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被偿费和“三通一平”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对省国资局管理的、纳入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存储的国有企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并入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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