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66号 2001-07-2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的调整是消费税政策和管理的重大变化,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国家对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的意义和作用,正确理解和掌握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的烟酒消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对我省烟酒行业消费税税源结构及收入形势产生较大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政策调整后烟酒消费税税源及收入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做好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烟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针对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烟酒产品从量定额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烟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和小酒厂改变征管方式后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烟酒行业存在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和消费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四、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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