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4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税 屋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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