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6〕27号 2006-02-1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有效。 3.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 1、《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略) 2、《个人换购住房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略)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征税项目和税款计算 第三条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转让房屋收入额是指交易双方的成交额。对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收入难以确定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房屋转让的计税收入额。 房屋原值是指购买房屋时的购进价格、偿还的贷款利息以及原购买时实际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维修基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房屋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五条 个人出售房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 第六条 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的,采取查实征收方式,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七条 [条款废止]以下情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取得的所得,核定征收率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个人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2%。 第八条 [条款废止]税款计算公式为: 查实征收: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20% 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 转让房屋收入额× 1%(1.5%或2%)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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