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27号建议的答复 财农函[2020]24号 2020-09-08 葛树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资金难题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统筹乡村振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的建议 各级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在国家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投入力度,让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迈上2万亿元的新台阶,增幅达9.9%。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安排2.23万亿元,同比增长8.4%,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二是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战略,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一方面,在预算编制环节加强涉农资金源头整合;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环节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协调省、市、县级政府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券”的建议 为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补上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中央支持和鼓励地方利用专项债券为农业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符合条件的有一定收益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各地应有序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同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农林水利等七大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管理,优化资金投向,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的建议 一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专业种养加能手等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安排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指导性任务不明确具体资金规模,由地方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属于指导性任务,地方可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四是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为着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体系建设工作。除注入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外,考虑到农担业务地处农村,区域广、规模小、成本高,中央财政还对各地政策性农担业务给予持续性支持: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和农业融资成本;进行业务奖补,支持省级农担公司提高风险代偿能力。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共28.65亿元。目前,全国农担机构框架基本搭建,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担保业务加快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农担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全国农担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9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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