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3]13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海运收入税收管理及对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9
摘要:为加强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运费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办法》,请依照执行。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业务的外国公司,以本企业拥有的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 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货运运费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4.65%的综合计征率(其中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为1.65%),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附件二)。

  国际海运收入税务主管机关为省以下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必须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附件四),经外汇管理分支局或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不能按要求提供税务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对外付汇。

  第七条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

  第八条 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纳税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国家税务局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根据申请人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第九条 一站审核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办理的程序:

  1.审核资料,包括审核:

  (1)外国公司给申请人的委托书,确认申请人有权代理外国公司办理该项业务;

  (2)外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外国有关税务当局另行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外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

  2.查核相关国家的协定或协议,确认相关协定或协议中有减免所得税条款;

  3.申请人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第三栏不需填写);

  4.不能事前提供外国税务机关或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或专项证明的,由纳税人在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后自行补办;

  5.《免征所得税证明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一站审核国家税务机关盖章并交纳税人用以在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支付运费时提交外汇指定银行,一份由一站审核国家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6.一站审核国家税务机关应在《居民身份证明表》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附件五)。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税证明开出章应当加盖在首页。

  7.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需办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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