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5]37号 2005-04-06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第二条废止。 3.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4.依据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条款第二条失效。
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水厂的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在开征范围内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