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83号 2005-10-1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上传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鉴于申报抵扣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涉及面广、相对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按照总局、市局的统一采集规范录入货运发票抵扣信息。有条件的分局可采取征前审核等管理方式,加大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二、针对目前我市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中存在较多的第一类技术性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货运发票采集规范进行了细化,各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1、发票种类:《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录入“联运”字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字样;其他运输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铁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或“管道运输”或“海洋运输”字样; 2、发票代码:按照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处的12位数字正确录入; 3、发票号码:按照“发票代码”下方“发票号码”处的8位数字正确录入; 4、开票日期:严格按照发票左上角“开票日期”处打印的日期录入; 5、承运单位名称: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企业名称录入; 6、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15位或18位数字、字母正确录入(字母用大写)。 7、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7位或9位数字录入(第一位数字应为“2”); 9、开票金额:必须按照发票的“合计”数录入; 10、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按照发票中所列明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运费、基金等项目之和正确录入,其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 11、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录入。 《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述各项必须录入,且应逐票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发票只录入上述第1、9、10、11项,且应按照同一业务汇总录入,如铁路运输发票汇总录入为一条信息,航空运输发票汇总录入为另一条信息。 三、从近期总局下传的比对结果和各局的核查情况看,少数纳税人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时,同一类错误采集的技术性问题多次出现。各局负责核查的管理部门应在核查过程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督促其改进发票的采集质量,力争做到同一纳税人存在的同一问题不能二次出现。 四、通过近期的核查发现,货运发票存在假票、“大头小尾”票等问题,各局应充分重视此情况,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二条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任地进行核查,要查深查细。对属于第二类问题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第三类问题发票,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各局在具体的核查工作中,对经核查存在疑点,需向地税部门发函委托核查的发票,应及时发函。各局负责发函工作的稽查部门应在考虑函件合理在途时间的基础上,及时与受托核查的地税局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请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协助我局的发票核查工作。 五、在核查过程中,各局要善于总结核查工作的成果,归纳问题发票、问题企业的特征,找到货运发票的核查突破口,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核查工作的重心,始终将核查的主要力量集中到重点问题上。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以点带线、以线及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关于2005年1至6月份货运发票“缺联票”核查的有关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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