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已进行资格登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以后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备案登记的国税机关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经营情况、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减免退税款使用情况说明)。有权国税机关对其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后,确认是否允许其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间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不得享受本年度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规定要求资源综合利用达到一定比例的,必须提供经有关权威机构检测的依据,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应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其中利用综合资源生产的水泥产品的检测机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购货合同及取得的购货凭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产量、销量、销售额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征前减免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资格登记记录,每年审核一次,并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即征即退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下列权限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上年全年退税额超过200万元(含)的,下一年度各季度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2),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3),其他企业报送《江西省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4); (二)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缴纳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四)检测单位出具的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年度抽检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必须在季度终后的40日内上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进行核查,主要核实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申报情况、经营情况等,并在4月30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核查报告和减免、退税汇总表(附件5)。 第十三条 对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每年必须经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随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增值税退税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不予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 (一)虽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未单独核算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三)经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的偷税行为的。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一)采用伪造、变造综合利用产品材料种类、数量、资金使用、记账凭证等造成经营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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