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45号 2005-12-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框) 2.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 3.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 4.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 (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登记管理: (一)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写出初审意见,属征前减税、免税的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属即征即退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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