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管重罚,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目前自主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秩序。从我县范围内的情况看,由于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处罚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偷税的主观故意。在审计局调查审计的18户房地产企业中,以前年度都有因偷税行为被查处过,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仅对其中的10户处以罚款,对8户加收滞纳金,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远远低于税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这样的处罚对少数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惩处偷税行为,保证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 三、建立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税源管理软件应用管理机制。鉴于当前地区间、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的从时间到质量数量等上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应尽快开发新的纳税人管理软件,统一管理对象的管理代码,实现全国征管系统的联网统一,国地税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管理系统的统一,要对目前各项应用软件进行规范统一和功能整合提高适用层次和范围,应实现发票管理中的一网打尽、一号通查,实现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审计、海关、统计、国土、建管等的深层次联网,实现税费基金和银行等的一体化,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系统的“一户式”管理。同时,逐步约束、限制现金交易的范围和额度,加大对电子交易的管理投入和监控效果。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制度正在完善中,但个别法律间的衔接关系还有待完善,如关于纳税人开业的有关条款有关法律,要求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证明,同时又要求纳税人到银行开户时有关银行必须对税务登记号码进行录入,到底谁在前,严格说来很令人费解。又如目前许多纳税人真接在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进行注销,工商管理中该户已不存在,但税务管理中该纳税人仍存在,且不说该纳税人如有税收问题时如何处理,但就目前注销税务登记要求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工商部门或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核准手续本身就与征管法中对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相矛盾等等,这此现象的存在给包括税务在内的其他服务部门的管理增加了一定工作的难度,对税务部门的影响突出表现在税源管理上的进退两难与无所适从。此外,税源管理的目标及责任也不应仅通过征管法来管理,在必要的时候也应成立税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加强对税源管理的要求与责任的明确,要明确做好与做不好的责任,而不能凭各种日常考核一核了之。 五、进一步完善税收工作考核机制,努力构建依法治税的税源管理环境。目前,姑且不论税收计划任务指标与实际税源的差距,税收收入任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不仅是上级税务机关考核下级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评价、奖励税务部门最直接的参考依据。在这样一种税收计划管理和考核机制下,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后,为防止基数过大,往往延压税款,而在完不成税计划任务时,则又容易出现征收“过头税”的问题,很难做到依法治税,既损害了税务部门形象,也降低了税法的尊严。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税源管理考核为中心和重点的税收征管综合质量考评取代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从制度上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杜绝人为调节税收入库进度现象的发生,使税源管理走上规范的轨道上来。 六、进一步转变步政府职能,杜绝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执行的人为干预。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防范政府干预行为对税收杠杆作用的破坏,既要防止过头税又要防止随意减免税和地方财政返还等补助形式对税源管理的破坏性作用。 七、强化征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发达地区的执法不严、征管不力和欠发达地区的过头税现象,已成为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虽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征管手段落后、纳税人主观偷税、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因素,但税务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应尽快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付诸实施,在依法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管权利的同时,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使税收征管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要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要把专管员制度与管事制及追究制有机结合,杜绝与防范人为的税源管理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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