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416号 2007-04-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少数市国税局反映我区生产销售的富锰渣增值税税率不统一,要求明确富锰渣增值税税率。鉴于富锰渣生产方式主要是用高锰铁矿和焦碳为原料通过高温炉冶炼分离出铁而形成的产品,是煅烧或焙烧后的副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富锰渣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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