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填报解析 某企业2020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1.申报分析: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35万元[(97.78+100)×75%=148.33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合计可以扣除9.78+8=17.78万元。 2.申报填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概述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具体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解答 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还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例1: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18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80)×75%=150万元。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其中:2018年至2020年期间按75%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150))。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乙软件企业2017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00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2018年至2020年期间按75%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112.5万元(150×75%=112.5))。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例: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75%=112500)。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不得加计扣除材料费用何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例:2015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 2016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2017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 2018年10月完工并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 表格下载 相关文件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7〕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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